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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的通告

  五、实行建筑垃圾密闭运输制度。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必须按照规定设置密闭式加盖装置,否则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业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在车门醒目位置喷绘单位标志,车辆号牌及标志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按主管部门核准的线路和时段行驶。
  六、实行建筑垃圾源头监管制度。建设管理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认真落实文明施工责任,对建筑垃圾运输进出口道路实施硬化,在工地出口设置清洗设施设备和车辆冲洗机具,配备清洗保洁人员和工具。驶出施工现场的车辆应当保持整洁,禁止车轮带泥上路。
  七、实行建筑垃圾管理联合执法制度。城管、建设、公安、公安交管等部门组成专门的执法队伍,实行联合执法。在城市出口道路和重要道路设立固定检查岗,开展全天候检查。组成专门的巡查队伍,对建筑垃圾处置工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和建筑垃圾消纳场地开展全天候巡查,严格依据《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重点对下列行为进行查处:
  (一)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或者超出核准范围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无资质从事建筑垃圾经营性运输业务,或者未按照要求到指定场地倾倒、消纳建筑垃圾的;
  (三)施工现场没有按照规定设置冲洗设施和配备保洁人员的;
  (四)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车轮带泥或者因车辆超载运输、车箱密闭不严等原因造成漏、泼、洒,致使建筑垃圾污染城市道路的;
  (五)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路线和时段行驶,或者在建筑垃圾禁运期间违反禁运规定擅自运输的;
  (六)建设、施工单位及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使用无牌无照车、套牌车、敞篷车等参与运输建筑垃圾的;
  (七)扰乱建筑垃圾运输市场秩序,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揽建筑垃圾运输业务的。
  相关执法部门应当互相配合、密切协作。对不履职或者履职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
  八、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举报电话:027-85732110。
  九、本通告适用于本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其他区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参照本通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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