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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的通告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的通告
(武政规〔2010〕1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了加快我市“两型社会”建设,创建文明城市,营造干净、整齐、宜居、和谐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现就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行以区为主的建筑垃圾管理体制。各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责任主体。各区城管部门负责本区建筑垃圾处置的行政许可及其日常监管工作;各区建设部门负责本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日常监管和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各区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核准本区建筑垃圾运输路线和时段,查处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市城管、建设、公安交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负责全市建筑垃圾的规划、协调、检查、督办、考核工作。
  二、实行建筑垃圾定点消纳制度。市城管部门依据相关规范和标准,选择有条件的场地作为建筑垃圾消纳场,纳入市、区城管部门统一监管范围。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到市城管部门指定的场所进行消纳,不得随意倾倒。市城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垃圾消纳信息平台,加强消纳场地监管和建筑垃圾统筹排放管理。未经市城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场地受纳建筑垃圾。
  三、实行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管理制度。从事建筑垃圾经营性运输的单位,应当依法到市城管部门申请办理运输资质许可证。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协助做好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审查工作,对申请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志。市城管部门应当对运输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现场核实,符合条件的,依法核发建筑垃圾运输资质许可证,并及时发布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资质目录。
  四、实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各区人民政府在本区行政审批中心设立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批窗口,对建筑垃圾处置实行统一受理,联合审批,实行一站式服务。受理建筑垃圾处置申请后,由区建设部门对建筑垃圾处置工地的处置条件予以审查;由区公安交管部门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条件、运输路段和时段予以审查,核发建筑垃圾运输通行证;由区城管部门结合区建设、公安交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对建筑垃圾处置数量、消纳场地、运输企业资质以及运输时间、路线等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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