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鼓励企业建立灵活的薪酬管理模式和科技创新奖励制度。鼓励企业建立并实行与市场机制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通过股权激励、期权激励、分红激励、企业奖励等措施,使为企业技术创新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和高技能人才获得相应的报酬和奖励,增强企业对高层次创新人才的吸引力。鼓励企业自设奖项,奖励在创新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与团队。凡在规模以上企业中获得企业内部科技奖励的成果和个人,在参加市级科技奖励评审中予以优先考虑。
(四)加强职业技术经纪人队伍建设。开展职业技术经纪人培训和执业登记。鼓励由技术需求方、成果供应方、交易服务方等市场主体共同建设技术合作和交易平台,实现科技成果的快速高效转化。
五、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做大做强
(一)开展市科技创新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对注重技术创新并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开展市科技创新企业认定工作。经认定的市科技创新企业所开展的创新活动,在市科技计划项目中予以优先支持。鼓励市科技创新企业积极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后,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按15%税率征收的优惠政策。
(二)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按照“突出引导、注重集成、分类指导、动态管理”的原则,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到“十二五”末期,力争培育6个以上年销售收入过100亿元的创新型示范企业和60个以上年销售收入过10亿元的创新型成长企业。每年按一定比例对试点企业的创新活动投入给予补贴,其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创新型企业中,按照“分批推进,逐步实施”的要求,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团队)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股权激励(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对经培育后成功获得国家级创新型企业称号的企业,市财政给予150万元奖励。
(三)支持创新型企业借助资本市场做大做强。有针对性地组织券商为创新型企业改制上市做好辅导工作,创新型企业改制、进入代办试点和在境内外上市,除了享受一般企业上市的补贴和奖励外,市科技部门将在相关科技计划项目中给予专项支持。
(四)支持创新型企业通过并购,获取技术、市场渠道,进行产业组合和新建产业基地。对创新型企业并购重组产生的中介费用,由受益所在地区级政府实施补贴,对其在汉实施的产业化技改项目及新建产业基地项目,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择优按项目固定资产额给予最高400万元的贴息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