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施科技供需对接专项计划。围绕高新技术企业的关键、共性技术需求开展公开招标,政府订购科研成果并直接移交给相关企业实现转化和产业化。支持在汉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关键技术、共性技术攻关,并鼓励就地转化。在十大科技专项中专列资金,对转化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并取得实际效果的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贴,但企业年度实现税收不得低于财政资助资金额。在汉企业购买在汉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成果和专利技术并成功实现转化的,优先给予产业化项目支持。
(三)支持科技企业承接重大专项建设工程。支持科技企业自主创新产品和技术应用于国家或省、市政府重大专项建设工程。企业承接国家或省、市重大专项建设工程项目在5亿元以上的,在银行开立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的,由市财政按企业保函手续费、评审费、担保费等综合成本20%的标准给予补贴。
(四)支持企业首台(套)产品研制及推广使用。重点支持一批首台(套)产品的研发和产业化。对企业研制的首台(套)产品所投“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从市科技保险补贴专项资金中给予保费补贴,单项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使用本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和技术,本市用户单位使用非政府资金订购或使用经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可申请给予不高于设备价格10%的风险补贴,相关科技计划予以优先支持。
(五)建立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加强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与政府采购产品目录的有机衔接,政府采购资金用于购买自主创新产品的比例要逐年提高到30%以上,并采取相关具体配套措施予以推进。市级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重大装备和产品的项目,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在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招标过程中,重点考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自主创新、节能环保、产业带动因素,视情况合理设置自主创新、节能环保、产业带动评标因子或权重。
(六)落实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政策。各级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政策,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支持企业引进培养创新型人才
(一)鼓励企业吸引战略科学家。推广“3551人才计划”的实施经验,鼓励企业以重大科研项目、重大建设工程吸引创新人才。鼓励企业引进战略科学家,提高自身创新能力,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领军企业。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引进的从事国际前沿科学研究、具有科技战略眼光、能准确把握国际科学技术发展方向,能提出本领域发展的战略目标、战略构想和技术路线,且研究成果对本学科和技术领域产生重要影响的科学家,市人民政府将采取特事特办的方式予以支持,由相关部门解决其科研经费、居住、签证、社会保险、子女入学等问题。
(二)鼓励企业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鼓励企业尤其是大中型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建立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及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合作培养机制。对新批准设立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产业基地),市财政给予50-100万元资金补贴。鼓励企业选派科技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出国学习培训,参与国际科技合作,企业科技培训费用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逐步引导在汉高校在职称评定、岗位聘用中增加优先条件,支持高校教师以访问学者身份到企业进行咨询与合作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