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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

  二、支持企业开展多元化的技术创新活动
  (一)鼓励以企业为主体建立产学研技术创新联盟、知识产权联盟和产业联盟。对经市科技部门核准的产学研战略联盟开展具有行业影响力的活动,给予适当经费补贴,对市级联盟给予一次性最高30万元补贴。支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联合开展行业核心技术攻关。优先支持市级产学研战略联盟申报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对获批国家级战略联盟和省级战略联盟的牵头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与高校联合建立技术开发中心、中试基地、股份制科技经济实体等,形成以利益为纽带、产权明晰、优势互补的常态化合作机制。
  (二)鼓励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鼓励企业进行新技术开发,并支持企业申请专利,将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作为其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和验收的重要指标。在全市开展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对入选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除落实现行专利资助政策外,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15万、10万元的奖励。鼓励企业申请外国专利,对获得北美发达国家、欧盟发达国家和日本专利的企业,其每件专利给予10万元补贴,对获得上述国家以外的外国专利每件给予3万元的补贴。开展千件专利授权量的“专利强区”和百件专利授权量的“专利强企”以及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强势企业”等表彰活动,推动重点行业专利群的形成。建立专利开发与标准研制紧密结合的工作机制,研制和培育一批具有国际国内竞争力的创新标准。对以第一主持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含市级技术规范)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一次性资助奖励。
  (三)鼓励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联盟优先承接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对科技企业承担的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组织实施的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市财政将予以专项资金配套。企业在承担地方重大科技项目过程中发生的管理、协调和监督费用,以及其他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可以申请一部分间接经费列支,但间接经费列支比例不得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10%至30%。
  三、支持企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
  (一)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专项资金。从市科技研发资金中,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专项资金,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重大科技成果就地转化及推广应用,建立科技成果信息发布系统和推介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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