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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
(武政规〔2010〕1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使企业真正成为研发投入的主体、技术创新活动的主体、创新成果应用的主体和创新人才聚集的主体,全面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武汉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建设步伐,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一)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设立企业研发投入补贴专项资金,通过网上申报和专家审核,对企业研发投入予以补贴。对最近一年主营业务收入小于5000万元、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的科技企业,及对最近1年主营业务收入大于5000万元、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的科技企业,按照研发费用的1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最近1年主营业务收入小于5000万元、〖HJ1〗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的科技企业,及对最近1年主营业务收入大于5000万元、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的科技企业,按照研发费用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二)鼓励企业建立自主创新平台。对企业申报的市级自主创新平台(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优先纳入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日常管理按照“事前立项备案、事后考核补贴”的原则予以支持。支持企业创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产业基地)等自主创新平台。
  凡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从市财政科技经费中一次性给予150万元的支持。积极支持企业以多种形式与国际一流研究机构合作共建企业研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支持企业与在汉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开展技术创新活动。
  (三)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四)开展企业技术研发风险科技保险。鼓励科技企业对关键研发设备、产品研发责任、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及意外等进行保险,市科技、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科技保险费用给予补贴。企业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支出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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