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武政规〔2010〕2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我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完善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精神,经研究,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规划布局,完善服务网络
坚持政府主导,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按照“坚持公益、科学规划、完善功能、优质服务”的原则,制订我市社区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各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巩固一批、调整一批、新建一批、淘汰一批”的原则,调整、设置和建设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打造15分钟社区卫生服务圈,实现社区卫生服务网格化全覆盖。要按照每3-10万名常住居民或1个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配备1所的标准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可根据需要按照规定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
在新建和改建居民区中,社区卫生服务设施要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按照常住人口数量确定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400平方米/3-5万人、1700平方米/5-7万人和2000平方米/7-10万人。设置护理康复病床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按照每床不超过25平方米增加建筑面积;配置X射线机的,按照每台不超过60平方米增加建筑面积。根据服务范围和需要,可适当增加建筑面积。到2010年底,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由各区人民政府采取无偿提供和政府购买的方式全部予以解决。
二、核定编制岗位,实施绩效工资
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其责任主体是各区人民政府。各区人民政府可采取核定人员编制或者购买服务的办法,为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将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确定为财政补助公益性事业单位;将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确定为财政补助社会公益性单位。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施绩效工资制度,其工资水平不低于本地区事业单位的平均工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