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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住房的意见


  (二)政府投入保障性住房的各类资金可以统筹使用。省级财政在安排一般预算支出(包括政府债券)和基金支出(包括土地出让金省级统筹部分)时,要向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倾斜。各市、县要从土地出让金收入、城镇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市、县新增财力中安排资金保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需要。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经营贷款给予适当贴息。

  (三)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条件,符合租、购保障性住房条件的职工家庭可用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房价款。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在贷款期限和利息方面给予适当优惠。

  (四)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收费标准的50%征收。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林区、垦区危旧房改造享受廉租住房建设有关优惠政策。

  有关税收支持政策,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执行。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一)发展保障性住房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省政府对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负总责,对各市、县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加强监督和指导。各市、县政府是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制定具体的规划、计划和落实措施,周密部署,规范管理程序。

  (二)省和各市、县要按照决策、管理、实施相分离的要求,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的决策机构、管理机构和实施机构(住房保障中心),并落实人员和经费,为加快发展保障性住房创造有利条件。

  (三)省和市、县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监察、民政、国土、规划建设、统计、税务、物价等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加强协调配合,按各自职责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形成合力,推动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

  (四)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要设立住房保障的审核受理窗口,配备专职人员,并充分发挥居委会的作用,承担保障性住房租售环节的基础性事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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