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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住房的意见

  危旧房(棚户区)改造中的安置住房建设和管理,按拆迁安置的有关政策办理。

  (三)鼓励各单位对房屋、道路和各种管线年久失修、服务设施不配套、环境脏乱差的旧住宅小区进行综合整治,使住房质量、小区环境、基础和公共配套设施明显改善。

  (四)鼓励有条件的市、县积极招商引资,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加快旧城区改造。旧城区改造项目要配建一定数量的保障性住房。

  四、加强规划建设和租售运营管理

  (一)保障性住房房源通过新建、购买、改建、租赁、旧房腾退和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新建项目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先选择在地质条件安全可靠、环境适宜、公共交通相对便利和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配套相对完善的区域,采取集中、分散和配建相结合的方式建设。

  (二)保障性住房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规划设计指标依据《海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技术规定》确定。12层以下(含12层)的保障性住房要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并与主体建筑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三)保障性住房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报批、建设,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技术标准和强制性条文,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

  (四)符合市、县政府规定条件的居民家庭或单身居民只能租赁或购买一套保障性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要退出房改所购政策性住房。通过房改享受政策优惠面积已达到职工住宅面积标准的,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实行超面积加价。

  (五)保障性住房管理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退出制度。保障性住房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六)各市、县和省直有关机构要切实抓好各类保障性住房的租售及其后续运营管理,创新机制,做好各项具体工作,确保国有住房资产的完整和保值、物业管理等住房保障日常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五、切实落实各项支持政策

  (一)各市、县要采用计划单列方式足额保证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需求,突破计划指标的可先行办理转用和供地审批手续,并同时办理追加指标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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