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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住房的意见


  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为有一定支付能力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在内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房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5年内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指定的专门机构进行回购;届满5年转让的,购房人要按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政府确定,政府指定的专门机构可优先回购。

  (四)限价商品住房由以项目法人招标方式选择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通过销售住房所得价款回收投资。建设用地可以基准地价为底价、通过招标或挂牌方式出让。经市、县政府或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同意,土地出让金可以合同方式约定在2年内全部缴清。销售价位要在土地出让前提出,并作为相关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销售价格按土地出让价格和开发成本、建筑安装成本、税费和利润(不得超过6%)等完全成本因素确定。

  限价商品住房的供应对象为包括财政供养人员在内的、需要改善住房条件但支付能力欠缺、难以进入商品房市场的中等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套型建筑面积以90平方米以下为主,最大不超过120平方米。购房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5年内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指定的专门机构进行回购;届满5年转让的,购房人要向政府交纳一定比例土地溢价等相关价款,具体办法由市、县政府确定,政府指定的专门机构可优先回购。

  三、加快推进危旧房改造和旧住宅区整治

  (一)全面启动城市和国有工矿危旧房改造,进一步推进垦区、林区及水库移民区危旧房改造。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要指导垦区危房改造、林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协助辖区农场、林场依法完善规划编制、规划报建、施工报建、工程质量监督及房屋权属登记等工作。

  (二)危旧住房较多、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按属地原则纳入当地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统一改造,统筹安排。其中,有闲置居住用地且符合城市规划的单位,经省或市、县政府批准,可结合危旧房改造计划建设有一定规模的保障性住房。在优先满足本单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职工需求的基础上,剩余住房由市、县政府统筹安排,向符合相应保障条件的其他居民家庭出租或出售。出售价格不得低于全成本,要考虑所在地段现行基准地价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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