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住房的意见
(琼府〔2010〕6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实现百姓住有所居,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也是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一号民生工程。为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和强岛富民战略,加快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建设好海南人民的幸福家园,根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文件精神,结合海南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2010-2012年,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投入力度,建立健全分层次、多渠道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推进危旧房改造,解决30万户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其中,建设保障性住房15万套,完成各类危旧房(城市、工矿、农垦、林业棚户区及旧住宅区等)改造15万套,努力使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住有所居、各得其所。
二、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体系
城镇保障性住房体系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分别面向不同收入家庭供应。
(一)廉租住房由政府出资新建、改建、购买或租赁,并实行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相结合的保障方式。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建设资金由中央、省财政补助和市、县政府投入。供应对象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的城镇低收入(含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套型建筑面积以50平方米以下为主。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有条件的市、县可以探索廉租住房租售并举、共有产权运营管理模式。
(二)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直接投资新建、企事业单位利用自用土地自建或开发企业等社会机构投资建设。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为暂无支付能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者。套型建筑面积以60平方米以下为主。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三)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部门、非营利机构或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通过销售住房所得价款回收投资。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套型建筑面积可参照我省职工住宅建筑面积标准,以60平方米左右为主。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价格按土地取得成本和开发成本、建筑安装成本、税金、利息和利润(不超过3%)等因素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