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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16、参合农民不能同时享受两种以上(含两种)政府举办的医疗保障补偿。

  (六)统一服务监管

  1、市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确认实行分级管理,经各县(市、区)合管办考核审查合格,确认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由各县(市、区)合管办颁发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匾牌和证书;经市合管办考核审查合格,确认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由市合管办颁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匾牌和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各级合管办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合同。

  2、参合农民患病可凭新农合医疗证(或磁卡),在全市范围内自主选择质优、价廉、方便、安全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需要办理转诊手续。定点医疗机构在接诊参合患者时,必须查对身份证、合作医疗证核实身份。对办理住院的还要进行详细的登记。

  3、因病情需要转往市外住院治疗的,必须到各县(市、区)合管办办理转诊审批手续(在外地打工住院可电话或传真告之),急诊病人可以先转诊,但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补办转诊手续;非正常程序转诊的起付线和报销比例按非定点医疗机构执行。

  4、全市所有县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要实行电脑收费,定点医疗机构的挂号、出入院、处方、药房等都必须使用电脑收费系统管理。2011年7月以前,全市所有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也要实行电脑收费。

  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住院病人要实行“医疗费用一日清单”制度,以便查询和审核。

  5、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定点医疗机构应做到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严格收费标准,主动控制例均费用,限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切实减轻患者负担。

  住院病人各类检查和医疗服务费用的自付比例(占检查总费用的比例)乡镇卫生院不得超过10%,县(市、区)级医疗机构不得超过25%,市级医疗机构不得超过30%。300元以内的单项大型检查治疗项目计入补偿范围,超过300元部分减半纳入补偿范围;单个植入机体大型材料3000元以内的计入补偿范围,超过3000元部分减半纳入补偿范围。

  6、定点医疗机构的例均费用不得高出全省同级医疗机构的平均水平,驻点合管员应采取月公示、季通报和红线预警制度。有弄虚作假、侵占挪用、骗报套取等违规行为的、例均费用连续三个月畸高、住院人数异常增多、住院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定点医疗机构,市、县合管办可采取通报、警告、核减、追缴、暂停和责令退出定点医疗机构等相关惩处措施。具体工作细则由各地按有关文件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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