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转诊到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费用在600元至10000元间段的,补偿比例为35%;在10000元至30000元间段的,补偿比例为40%;30000元以上的为50%。省里另有规定的,按省里文件执行。
7、慢性病费用报销按各县(市、区)慢性病专家鉴定委员会确定的慢性病病种和补偿办法执行。
8、实施了单病种限价和临床路径管理并经考核认可的黄冈市级和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可适当提高报销比例,有关文件另行制定。
9、未经转诊(急诊除外)到黄冈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各段报销比例同比下调10%;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各段报销比例同比下调20%。
10、参合农民住院报销设置补偿保底线。在市内和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住院补偿费用达不到总住院费用30%的按30%补偿。在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住院补偿费用达不到总住院费用20%的按20%补偿。
11、住院分娩的孕产妇在市内定点医院分娩自由就诊。补助标准为每例补偿200-300元。合并其他疾病的,其他疾病按住院标准给予补偿。
12、参合农民在县(市、区)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实行自由就诊。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以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机构为主。门诊统筹的次均补偿比例和单次限额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报销比例次均不应少于30%。
13、参合患者在黄冈市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实行自由就诊。急诊患者在黄冈市外定点机构就诊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所在的县(市、区)或乡(镇)合管办。当年出生的新生儿允许当年滚动参合,患病可随母享受新农合相关政策待遇,母子(女)共同累计计算封顶线。
14、市内各县(市、区)试行 “定点互认、报销互惠”政策。市内各级新农合经办机构确认的定点医疗机构,各县(市、区)新农合经办机构互认,参合农民需住院治疗时,可以自由就诊。患者在黄冈市内各县(市、区)二级以下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原则上享受本县同级医疗机构同等报销政策,以方便市内跨县区流动人口的就近就医。上年度住院统筹基金县外流向过半的县市,可暂缓执行本条。
15、积极探索重大疾病救助办法。年底基金结余较多的县(市、区),可以按照《
卫生部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二次补偿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2008〕65号)要求,进行重大疾病二次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