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要逐步实行即时结报,2011年6月30日前所有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实现即时补偿。市、县两级新农合管理部门对全市参合农民在市级(含市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报销工作进行管理,在省、市、县、乡四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享受现场直报制度。
3、做好新农合基金补偿与公共卫生专项补偿的衔接,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血吸虫病、肺结核病、艾滋病、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等)应先执行国家专项补助,剩余部分中的医药费用按新农合规定给予补偿, 但合计补偿金额不得超过住院封顶线和其实际医药总费用。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的医药费用补偿,应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基本药物制度药差补偿、计划生育等不应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
(五)统一补偿政策
1、全市实行门诊统筹和住院统筹相结合的补偿模式。按照“小病到乡镇,常见多发病到县级、重病到市级、疑难杂症到省级”的指导原则,住院患者医药费用报销采取分级分段分比例加合的方法计算。
2、全市统一参合农民住院报销的起付线。其中市内定点一级医疗卫生机构不低于100元、二级医疗卫生机构不低于200元、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可定为400元,市外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可定为600元,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线可定为800元。起付线一年只计算一次,一年中同一病人因同一病症在不同级别医院住院的,按最高级别医院的起付线计算。
3、门诊补偿封顶线应不高于300元/人/年;住院全年补偿累计报销封顶线按当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8倍计算。
4、参合农民在补偿范围内的住院费用的补偿标准:在乡镇卫生院就诊,住院费用在起付线至3000元间段的,补偿比例原则上不少于80 %。
在县级二级综合医疗机构就诊,住院费用在起付线至3000元间段的,补偿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5%;在3000元至8000元间段的补偿比例不超过70%。
在黄冈市级三级定点综合医疗机构就诊,住院费用在400元至5000元间段的,补偿比例为40%;在5000元至10000元间段的,补偿比例为45%;10000元以上的不超过50%。
各县(市、区)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惠民医院可比照乡镇卫生院执行,市级与县级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参照同级综合医疗机构执行,具体比例由各县(市、区)确定。
5、参合农民在县(市、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的单次费用超过3000元、在县(市、区)二级医疗机构就医费用超过8000元、在市级三级综合医疗机构就医费用超过10000元时,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可设置预警,并暂停录入已发生的医药费用。医疗机构应及时告知患者,并报告驻院合管员。经患者知情和合管办审核后,确因医学需要的,超出费用可按原比例报销。对于过度治疗或确应转诊而未转诊的病人,其超出的费用适度降低报销比例5-10个百分点,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县(市、区)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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