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按比例补偿的原则;
(四)严格管理,民主监督,公开办事的原则;
(五)方案制度,市级统筹;基金使用,县级管理的原则。
四、主要内容
(一)统一政策制度
1、建立全市相对统一的新农合制度。各县(市、区)新农合工作指导性文件须上报市新农合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方可行文,文件出台后须上报市新农合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2、2011年,各县(市、区)农民参合率稳定在95%以上,全年政策范围内的住院报销比例力争达到70%。要确保农村五保户、低保户、残疾人和其他贫困人口参加新农合;允许尚未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失地农转非人员、农场林场渔场职工、外出务工农民等特殊群体,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新农合,力争实现农村居民人人享有新农合保障目标。
(二)统一筹资标准
1、2011年新农合筹资标准按国家新的政策要求执行。有条件的县(市、区)政府可以适当提高本级政府的配套资金标准。
2、地方政府的配套资金应于2011年4月底前全部划入县级新农合基金专户;各类帮扶资金同时划入基金收入户。
(三)统一基金管理
1、新农合基金县级使用、县级管理的模式不变。统一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明确政府、财政、卫生、金融机构在基金筹措、使用、管理上的职责。加强基金预算和决算管理,建立基金风险备用金制度。新农合基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2、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原则上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风险基金保持在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10%,主要用于新农合基金的财务透支的应急处理。
3、定点医疗机构为农民垫付的门诊医疗费、住院医疗费由各县(市、区)新农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合管办”)每月向定点医疗机构核拨一次,每月的25日前为上个月发生的门诊医疗费、住院医疗费的结算核拨时间。在黄冈市市级和省级开展即时结报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合农民住院费用由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即时结报,每月25日前与参合农民所在地合管办进行结算核拨。在黄冈市市级和市外非即时结报的定点医疗机构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由农民先行垫付,然后回当地乡镇合管站或县(市)区合管办报销。
(四)统一补偿范围
1、各县(市、区)必须按照全省统一制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住院目录、用药目录、诊疗范围严格审核,确定新农合住院费用补偿范围。对使用目录外的药品费用、诊疗费用和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非疾病治疗项目,以及违反基本药物政策规定、药品不按规定比例加成、超过统一限价标准等而造成的不合理费用,新农合基金均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