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建房函〔2011〕62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
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部令第6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做好《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组织学习和宣传。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办法》的学习宣传工作,一方面要认真组织有关干部职工进行学习,并完善有关业务流程和办事指南,按规定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另一方面要通过报刊、电视、网站等媒体,多渠道多形式加强对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营造《办法》实施的良好氛围,促进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自觉按照有关规定从事房屋租赁活动。
二、进一步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结合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等相关信息化建设工作,抓紧建立和完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实现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间的联网共享,推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并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为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公平、公开和透明。
三、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房屋租赁市场监管机制,一是要完善房屋租赁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加强房屋租赁管理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执法能力;二是要加强房屋租赁中介市场的管理,规范房屋租赁中介行为,主动与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建立房屋租赁综合管理联动机制,形成合力加大对房屋租赁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三是要加强与有关单位的协调和配合,紧密依托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充分发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的作用,共同做好房屋租赁管理的各项工作。
四、大力培育房屋租赁市场。房屋租赁市场是房地产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大力培育房屋租赁市场,建立和完善适合当地经济发展的房屋租赁市场机制,通过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租赁市场、鼓励私人住房出租和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等方式,多渠道满足不同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