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凡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一律依法责令改正并查处。
6、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混放的,要坚决责令改正,并依法对责任人进行查处。
(三)高层、地下建筑火灾隐患整治措施。
1、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要严格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凡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擅自施工;凡消防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投入使用;凡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的,一律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
2、凡人员密集场所发现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一律依法查封。
3、凡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要坚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一律依法拆除。
4、凡发现公众聚集场所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一律依法查封。
5、凡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一律依法查封。
6、凡在既有建筑周围搭建违章建筑,影响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的,要坚决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一律依法拆除。
(四)“三合一”建筑、出租房、建筑工地等火灾隐患整治措施。
1、凡在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建筑内设置居住场所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并查处。
2、凡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并查处。
3、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在“三合一”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已取得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4、对出租方将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房屋进行出租的,一律依法查封。
5、对在建筑物地下室设置居住场所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一律依法责令改正并查处。
6、施工建筑内一律不得设置工人集体宿舍,对建筑工地存在未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未在施工现场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未设置消防水源和消防车道等隐患问题的,要责令建设单位、施工企业限期整改,并依法查处。
四、工作步骤
(一)全面排查阶段(9月1日至10月31日)。
市公安、安监、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卫生、民政、工商、旅游和广电等有关部门以及乡镇、社区和村(居)民委员会,按照职责范围、管理权限,对所属单位、行业、区域以及城乡结合部、城中村、“三合一”等场所广泛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对涉及多产权建筑、多部门管理的单位要适时组织联合检查;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要落实挂牌督办制度,限期消除隐患。
市公安局要建立治安、警务督察“多警联勤”消防执法机制,充分发挥公安派出所治安综合管理职能和监督覆盖面大的优势,全面发动派出所依法承担起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社会单位、社区和乡镇农村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重点围绕“三合一”场所集中的“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出租屋、个体作坊开展排查摸底,全面摸清辖区“三合一”场所的底数和消防安全状况,并逐一登记造册,跟踪督促整改。公安消防部门要重点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结合社会单位“四个能力”达标验收,强化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特别是对经营布料、服装、日用品等可燃商品的大型商、市场,要督促其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定期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并配备便携式细水雾灭火装置。同时,要加大对各行业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基层单位的工作督导和业务指导,及时收集掌握工作动态,编发信息简报,做好上传下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