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第一条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四)对《武汉市驻军干部随军家属工作安置办法》作如下修改:
1.将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中的“区县”修改为“区”。
2.将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二条中的“人事、劳动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五)对《
武汉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六条中的“区(县)”修改为“区”。
(六)对《
武汉市机动车辆清洗保洁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1.将第二条中的“本市城市建成区”修改为“本市市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地区”。
2.删除第二十二条“市郊区县机动车辆清洗保洁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七)对《
武汉市“一日游”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七条、第八条。
(八)对《
武汉市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作如下修改:
将附件6《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车位指标》修改为《武汉市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值》。
(九)对《
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五条第一款中的“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部门”修改为“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十)对《
武汉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七条中的“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修改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