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令
(第212号)
《关于修改〈武汉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等10件规章部分条款和废止〈武汉市野生动物保护规定〉等14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0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阮成发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一日
关于修改《武汉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等10件规章部分条款和废止《武汉市野生动物保护规定》等14件规章的决定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0〕45号)精神,经过认真清理,现决定对《武汉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等10件规章部分条款进行集中修改,对《
武汉市野生动物保护规定》等14件规章予以废止。
一、集中修改10件规章部分条款的具体内容
(一)对《武汉市消火栓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九条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
武汉市城镇公用自来水管理办法》”修改为“《
武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二)对《武汉市印铸刻字业治安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1.将第一条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将第二十条中的“区县”修改为“区”。
(三)对《武汉市客运汽(电)车治安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