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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工作机制的通知

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工作机制的通知
(青政办发[2011]9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加大审计整改工作力度,理顺工作关系,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及时有效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工作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分级负责机制
  被审计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整改本部门和单位存在的问题;对审计机关发现的应整改而未整改的问题,应报告市政府,由职能部门根据市政府要求督促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整改落实;对下属单位存在的问题,主要负责人要履行督促整改责任。
  二、建立健全审计整改报告机制
  被审计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及时阅看审计报告并签批意见,对审计机关提出的审计整改事项,要认真组织研究整改措施,及时布置、指导和督办审计整改工作。被审计部门和单位要按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向审计机关书面报告整改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审计建议采纳情况和尚未整改到位问题的原因及拟采取的措施等。
  三、建立健全审计整改联动机制
  财政、税务、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国资、国土、规划、工商、价格、监察和公安等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审计机关的协作配合,明确内部审计整改工作机构,建立工作机制,合力推进审计整改工作。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依法进行处理,对违规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需要其他主管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或协助执行的,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对审计移送事项,司法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审计机关。
  四、建立健全审计整改核查机制
  审计机关要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和提请协助执行函送达司法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之日起90日内,对审计整改和移送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审计机关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市政府;涉及经济责任审计的事项,要同时向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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