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账户资金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利息;集体补助资金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资助资金和利息;政府补贴资金和利息。
参保人户籍跨统筹区域转移到已开展新农保的地区,其养老保险关系随之转移,个人账户资金全部转移;参保人户籍跨统筹区域转移到未开展新农保的地区,其养老保险关系可以选择封存,也可选择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资金,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五、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缴费年限累计超过15年的,每超1年,基础养老金增加5%。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国家规定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资金支付,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时,转由财政补贴资金支付。
参保人身故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本息合计),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六、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新农保制度实施后,累计缴费满15年、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前,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首次发放基础养老金的基准日为2011年3月31日),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年龄超过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参保时应一次性补缴缴费年限不满15年部分;距领取年限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5年,累计缴费低于15年的,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将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返还给本人。
七、待遇调整
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并结合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方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等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八、财政补助
新农保参保人员所需财政补助资金及基础养老金由政府承担,其中:市财政对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及长海县补助70%,其他地区补助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