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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关于印发《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的通知


  5.2.5.2内耳窗膜破裂:误工90日~120日,营养7日,护理7~15日。

  5.3鼻部损伤

  5.3.1鼻部皮肤裂伤、鼻翼缺损:误工15日~30日,营养1~7日 无需护理。

  5.3.2鼻骨骨折

  5.3.2.1鼻骨线状骨折:误工30日,营养7日,无需护理。

  5.3.2.2鼻骨粉碎性骨折需行手术治疗的:误工60日,营养20~30日,护理20~30日。

  5.3.3鼻窦损伤:误工90日,营养15日,护理1~7日。

  5.4颌面部损伤、口腔损伤

  5.4.1颌面部皮肤擦伤、挫伤:误工15日~20日,营养1~7日,无需护理。

  5.4.2颌面部皮肤裂伤

  5.4.2.1创口长度累计≤3.5cm:误工15日~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5.4.2.2创口长度累计>3.5cm:误工20日~45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5.4.2.3颌面部穿通伤:误工30日~45日,营养15日,护理1~7日。

  5.4.3上、下颌骨骨折

  5.4.3.1单纯性线状骨折:误工60日~90日,营养60日,护理15~30日。

  5.4.3.2粉碎性骨折:误工12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日。

  5.4.4颧骨、颧弓骨折

  5.4.4.1单纯性线状骨折:误工60日,营养30日,护理15~30日。

  5.4.4.2粉碎性骨折:误工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日。

  5.4.5牙槽骨骨折:误工60日,营养15~30日,护理7~15日。

  5.4.6牙齿损伤

  5.4.6.1牙齿脱落或折断:误工30日~45日,营养15~30日,护理1~7日。

  5.4.6.2需复位固定的:误工90日,营养30~45日,护理7~15日。

  5.4.7颞颌关节损伤:误工60日~90日,营养30日,护理15日。

  5.4.8舌损伤:误工45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5.4.9腮腺损伤:误工90日,营养7~20日,护理7~15日。

  5.4.10面神经损伤:误工120日,营养7~30日,护理7~30日。

  5.4.11三叉神经损伤:误工120日,营养7~30日,护理7~30日。

  6 颈部损伤

  6.1 颈部皮肤裂伤:误工15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6.2 咽部损伤:误工30日,营养7~20日,护理7~20日。

  6.3喉损伤

  6.3.1喉挫伤不伴有软骨骨折:误工15日,无需营养和护理。

  6.3.2喉切割伤:误工30日~6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6.3.3喉损伤伴有软骨骨折: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6.3.4喉烫伤或烧灼伤: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6.4 食管、气管损伤

  6.4.1挫伤:误工60日,营养20~30日,护理10~20日。

  6.4.2裂伤:误工12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6.4.3烧灼伤:误工12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6.5 甲状腺损伤

  6.5.1甲状腺功能轻度损伤:误工6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30日。

  6.5.2甲状腺功能中度损伤:误工12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6.5.3甲状腺功能重度损伤:误工18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6.5.4伴有喉返神经损伤:误工18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6.6 甲状旁腺损伤

  6.6.1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伤:误工6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30日。

  6.6.2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伤:误工12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6.6.3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伤:误工18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7 胸部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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