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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关于印发《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的通知

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关于印发《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司法鉴定机构: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准则》)已经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自2011年3月1日起,在办理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对于涉及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建议参照本《准则》执行。

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

二○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 总则

  2.1目的 本标准目的是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提供评定依据。

  2.2鉴定原则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案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2.3鉴定人 应当由具有法医临床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误工期

  误工期(亦称休息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3.2营养期

  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3.3护理期

  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4 头部损伤

  4.1头皮血肿

  4.1.1头皮下血肿:误工10日~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4.1.2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 范围较小,经加压包扎即可吸收自愈者:误工15日~

  3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4.1.3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 范围较大,需穿刺抽血和加压包扎者:误工25日~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

  4.2头皮裂伤

  4.2.1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累计长度≤8cm:误工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4.2.2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长度>8cm:误工45日~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4.3 头皮撕脱伤

  4.3.1撕脱面积≤20cm2:误工60日~90日,营养10~20日,护理7~10日。

  4.3.2撕脱面积>20cm2,不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误工90日~120日,营养20~30日,护理15~20日。

  4.3.3撕脱面积>20cm2,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误工90日~120日,营养60日,护理30~90日,根据不同情况,营养和护理期可视情况延长,但不超过误工期。

  4.4 头皮缺损

  4.4.1头皮缺损≤10cm2 ,误工30日~60日,营养10~20日护理7~15日。

  4.4.2头皮缺损>10cm2,误工45日~120日,营养20~30日,护理15~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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