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困难企业”认定申请审批程序
(一)符合“困难企业”条件的困难企业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附以下情况:(1)企业按规定采取在岗培训,缩短工时,降低薪酬,轮班工作,不裁员或少裁计划等稳定员工队伍计划措施;(2)全部开户银行名称账号及当前货币资金余额情况;(3)提交申请前3月内的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据;(4)资产负债表或企业基本财务指标情况表;(5)申请当月应付职工工资汇总表或明细表;(6)支出预算;(7)填报《喀什地区困难企业认定审批表》一式四份。
六、补贴期限和补贴项目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办发[2009]18号文件规定,补贴期限和补贴项目如下:
(一)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为6个月
(二)补贴险种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缴纳数计算。
(三)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按当地失业保险标准支付。
(四)上述两项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
七、资金来源、使用、审批、拨付和监督
(一)两项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解决。
(二)经地区有关部门审核审批的“困难企业”所需的社会保险补贴,由各县市及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核定补贴金额后,再由当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上报地区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批。失业保险有结余资金的县市从结余资金中按月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帐户。
(三)申请困难企业岗位补贴的企业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认真审核后报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批后,岗位补贴资金按月划入企业帐户。
(四)各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做好两项补贴资金使用拨付和监督工作,并按新劳社函字[2009]100号文件要求,按时上报有关统计报表。
附:喀什地区困难企业认定审批表
二00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附件:
喀什地区困难企业认定审批表
单位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
所有制性质 | | 上级主管部门 | |
登记注册地 | | 实际经营地 | |
组织机构代码 | | 社会保险登记证号 | |
详细通信地址 | | 邮政编码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企业经营状况 (开工不足、停产、半停产) | |
企业参加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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