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减轻企业负担做好失业保险工作和认定困难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喀署办发[2009]16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企业稳定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18号)精神,现就减轻企业负担做好失业保险工作和认定困难企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喀什地区减轻企业负担做好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新人社函[2009]196号),我区企业2009年内失业保险单位费率为1.5%,个人缴纳费率维持不变,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严格界定困难企业范围
按照新政办发[2009]18号文件规定,“困难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有望恢复并连续亏损3个月以上,按时发放待岗职工生活费,未拖欠在岗职工工资的;
(二)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少裁员的;
(三)生产经营生产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
(四)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需填报《喀什地区困难企业认定审批表》,并按申报程序分别报有关部门进行认定。
三、严格控制困难企业数量,依据我区实际在依照条件合理界定“困难企业”的同时,也应严格控制困难企业数量,困难企业所占比例控制在本地区企业20%以内。
四、我区“困难企业”的具体认定工作,由各县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经贸、国资、税务等部门负责初审后上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核,再报送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由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地区财政、经贸、国资、税务等部门审核确定后,上报行署审批。地区本级企业由地区相关部门审核,上报行署审批。困难企业实行动态监管,各县市劳动保障、财政、经贸、国资、税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密切关注企业经营情况,及时调整申报困难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