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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办事处主管部门负责对办事处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视情况需要,可不定期派员对各办事处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实地考核。考核由主管部门制定考核细则并组织实施,考核情况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委组织部报告。市政府每年召开一次办事处主任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研究问题,部署任务。

  第六条 建立办事处招商引资工作奖励制度,按资金到位率一定比例给予办事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拨付。

  第七条 办事处围绕全市中心工作,积极开展对外联络、信息收集、招商引资各项工作,每周定期向市政府报送有价值信息,重大信息随时报送。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办事处承担市委、市政府和各县区、各部门在所在地公务活动的接待。原则上市级领导在办事处食宿、交通由办事处负责,接待经费纳入办事处经费核算。各县区、各部门在办事处的食宿、交通费用自理,缴纳费用作为办事处经营收入。接待服务要热情、周到、节俭。

第四章 人事管理

  第九条 各办事处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编制单独核定,由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各办事处机关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干部的选拔要严格遵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公务员法》执行。

  第十条 办事处主任、副主任实行任期制。一般任期为3年。特殊情况,经主管部门和干部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任职时间。

  第十一条 办事处主任、副主任的考察和任免,属于市管干部的,按市管干部考察和任免程序办理。不属于市管干部的,由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考察和任免。

  第十二条 各办事处科级和科级以下干部实行轮换制。轮换时间一般为2年。特殊情况,经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轮换时间。选调轮换制干部,办事处、选调者本人和派员单位须签定《驻外办事处干部轮换工作协议书》,并报市政府办公室和市人社局审核、监督,各方均应认真履行协议。轮换制干部在办事处工作期间,只迁移党、团组织关系和工资关系,其奖金、补贴、福利等由办事处负责。干部轮换期满回原单位工作,由主管部门会同办事处及派出单位对其在办事处工作期间的表现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合格的,原工作单位应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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