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全民创业最活跃地区的实施意见
(辽府发〔201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
为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业活力,加快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促进辽源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全面提升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和幸福指数,经2011年1月22日市政府六届二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就我市打造全民创业最活跃地区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
(一)放宽创业领域。除国家明令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外,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在项目申请、融资服务、国有土地使用、人才引进等方面不得设置限制条件。
(二)放宽注册条件。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自主创业实现就业,只要相关部门出具证明,即视为有经营场所,依法核准登记注册。实行“绿色通道”,设立下岗再就业登记窗口。引导和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升级为私营企业,增加就业岗位。
(三)推行筹建帮扶制度。本区域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复员退伍军人、农村劳动力自主创业和外来人员创业,除从事需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外,筹建期间可申请领取有效期为6个月的筹建营业执照。
二、进一步扶持基地建设
(一)在市政府已命名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示范基地、大学生就业见习基地、创业培训(实训)基地”的基础上,通过政策扶持,进一步壮大规模和发展数量,以充分发挥基地促进创业就业的作用。五年内新增创业孵化基地10个,创业示范基地10个,大学生见习基地10个以上,创业培训(实训)基地5个。
(二)税务部门要按规定,落实对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自用和通过出租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3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三)人社(就业)、工信部门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区、创业示范基地给予重点扶持。
(四)对大学生见习基地积极接纳见习的,见习期间财政部门每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50%给予企业补助,用于大学生的见习生活补贴。同时,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进一步扩展项目依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