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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科技创新工程(2011-2013年)百项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一是成立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全市推进科技创新工程百项计划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市科技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科技局主要领导担任,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统筹推进行动计划的实施。二是强化项目管理。要按照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要求,经专家论证后,项目实施单位与市科技局签定任务书,并认真做好项目管理工作,每季度调度一次项目实施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项目检查,及时跟踪服务,按时组织验收,确保项目完成。三是各县区政府要结合自身实际,采取有效措施,推进辖区内重点项目的实施,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依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确保项目如期完成。
  (二)加大资金支持。
  市政府设立产业技术发展专项扶持资金,每年500万元,并依据全市经济发展需要逐年增加。在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重点支持企业开展科技攻关、科技成果转化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企业作为项目实施的主体,要按照项目任务书要求,确保匹配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每年按不低于销售收入5%的比例提取研发专项经费,科技型企业每年按不低于销售收入3%的比例提取研发专项经费,用于技术研发。
  市科技局要以百项计划为重点,以国家、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为载体,加大资金争取力度,争取国家和省更多的资金资源支持。
  (三)强化政策扶持。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鼓励创新的政策措施,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科技计划重点项目、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究开发项目和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是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即: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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