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相关工作部门要进一步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政府、各部门及企业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和任务,进一步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强化日常动态安全监管。公安部门要大力整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强化道路通行秩序管理;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运输企业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情况;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机)等部门要强化驾驶人考试、培训;工商、质检部门要大力整治违法改、拼装机动车行为;公安、质检等部门要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联合开展专项整治,规范安检机构检验行为,切实提高检验水平;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抓好安全责任制度的落实,严格落实交通事故责任追究;教育、卫生、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旅游、交通运输、农机等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应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度,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
四、全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基础工作,切实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
(一)加强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交通运输、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推动落实道路与安全设施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每年要组织一次道路安全隐患排查,对一时不能整改的隐患要实施火灾隐患挂牌督办,明确整改责任。交通运输部门要深入开展公路安全保障工程,积极与省的相关单位协调对国省干线公路上急弯、陡坡、视距不良、路侧险要等危险路段实施综合整治。住房城乡建设和城管等部门要加强城市道路以及行人过街设施、公交港湾、公交专用车道(路)建设,完善道路安全设施、减少行人、非机动车与机动车的互相影响。
(二)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力度。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大对酒后驾驶机动车、伪造牌证、使用假牌证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集中整治超速行驶、客车超员、酒后驾驶、疲劳驾驶、无证驾驶以及驾驶报废车、拼装车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切实减少交通违法行为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深入开展平安畅通县区创建活动,2011年至少一个区、市、县必须达到部级平安畅通县区标准,50%以上区、市、县必须达到省级平安畅通县区标准,其余区县必须达到地市级平安畅通县区标准。要加强对城市交通流的组织,大力推进智能交通建设,努力保障城市道路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