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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十坚持、十不批”的意见》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关于加强土地管理 “十坚持、十不批”的意见》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宜春市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十坚持、十不批”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宜春市关于加强土地管理
“十坚持、十不批”的意见

  为切实加强土地管理,转变用地观念,坚持依法依规用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遏制违法用地现象,及时消除违法状态,切实做好新增建设用地征收过程中的规划、补偿、占补平衡、报批、规费缴纳、供应、变更登记和批后监管等工作,按照国家土地管理相关法律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1、坚持贯彻执行耕地保护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耕地保有量低于市政府下达目标或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未实现耕地占用先补后占或补充耕地面积与质量低于已占用耕地面积数量与质量的,不审批新增建设用地。

  2、坚持执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利用率,减少或遏制土地闲置现象。市本级工业园区工业用地实现税收年亩均未达到5万元及县(市、区)工业园区用地实现税收年亩均未达到3万元;本年度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供应量低于该年度已批准总量的50%,前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供应量低于该年度已批准总量的80%,相应扣减下一年度建设用地指标;土地利用低效,新增建设用地供应量与年度要求同比未达到一半的,不审批新增建设用地。

  3、坚持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所公布的补偿标准。对因征地补偿标准不到位或拖欠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费用而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或赴京上访,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审批新增建设用地。

  4、坚持落实国家保障性住房和房地产调控政策。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型普通商品房“三类用地”供应量未达到住房用地总量70%,或擅自将保障性住房用地改变土地用途的,不审批新增建设用地。

  5、坚持执行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招拍挂制度,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最低价格。对工业项目用地指标未达到《江西省建设用地标准规定》要求,建筑密度低于40%;市本级工业园区工业用地容积率低于1.0,县(市、区)工业园区工业用地容积率低于0.8;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超过项目用地总面积7%的,不审批新增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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