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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菏政办发〔2010〕8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菏泽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全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卫生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特定规模和社会影响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及其他重大社会活动实施的专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管理工作。
  卫生、农业、工商、质监、商务、畜牧兽医、水产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属地管理、分级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分为全程监督和重点监督两种方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重大活动级别、规模等情况,确定实施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的方式。
  第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并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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