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实施意见
(德政办发〔2010〕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切实维护企业计划生育职工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5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放范围和经费渠道
按照《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达到退休年龄的全市各级、各类企业退休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均享受一次性养老补助。
(一)正常运转企业补助的发放。依法落实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加发30%的养老补助政策,经费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负责督促落实。
(二)困难企业补助的发放。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确实无力解决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
(三)进入破产、关闭程序企业补助的发放。破产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由破产企业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序清偿,按规定发放。确实无力解决的,由同级政府统筹协调解决。
二、发放标准和办法
按照《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企业职工在办理退休时,按照设区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凡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独生子女父母,属正常运转企业职工的,一次性养老补助由企业为职工办理退休时发放;企业有能力支付而未支付的,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处理,职工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困难企业、破产关闭企业一次性养老补助,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发放。
三、困难企业认定标准
市、县两级分别成立由财政、经信、国资、人社、计生等部门参加的困难企业认定工作小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认定困难企业:(一)已处于停产、停业,或半停产、半停业(设备50%以上停止运转或在职职工30%以上下岗待业)状态的;(二)企业认定前连续两年亏损的;(三)对停产2年以上,只发放职工生活费,且近期无望恢复生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