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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


  三、工作任务

  (一)建立安全社区建设组织机构。安全社区建设包含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工作场所安全、家居安全、老年人安全、儿童安全、学校安全、公共场所安全、体育运动安全、涉水安全、社会治安、防灾减灾与环境安全,涉及到安全监管、综合治理、公安(消防、交通管理、社会治安)、民政、社会保障、建设、交通、工商、质监、卫生、教育等部门及工会等群众组织,创建工作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城市以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开展创建工作;农村以乡镇为单位开展创建工作;相对独立的大型企业,建设企业主导型社区。各市、县(区)政府要建立跨部门的安全社区建设工作机构,制定本地区安全社区创建目标和计划,精心组织,分类指导,落实责任,科学创建。

  (二)加强安全宣传与培训。各市、县(区)要突出特色、加大宣传,以试点带动、逐渐扩大覆盖面,推动安全社区建设工作快速发展。试点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安全社区建设基本要求》和国家安监总局的指导意见,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方法,学习经验,勇于创新,推进安全社区创建工作。要通过各种宣传教育培训活动,营造安全文化氛围,提高社区人员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与伤害的能力。

  (三)开展危险源辨识和事故隐患排查等工作。试点乡镇(街道)要制定事故与伤害预防计划,逐步建立和完善事故与伤害监测机制。对隐患排查、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实施预防措施。规范生产、交通、消防和社会治安等方面的事故与伤害记录和统计工作。

  (四)加强社区应急能力建设。试点乡镇(街道)要针对社区潜在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制定具体的应急响应预案或计划,配备应急器材和设施,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增强社区居民的自救互救能力。

  (五)强化社区安全基础工作。试点单位强化各项基础工作,做好创建过程的全面记录,建立规范完整的安全社区创建工作档案,采取多种形式,全过程记录本地区安全社区创建工作情况,将文件资料、表格、照片、图片、音像等相关资料认真规范归档,全面反映创建成果。同时,加强信息交流,建立通畅的信息交流渠道。做好指导帮助和检查整改工作,认真总结交流创建经验。

  四、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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