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水利建设领域。对具有防洪、供水、发电等综合开发任务的大型水库,政府可将供水、发电等收益权拍卖给社会资本,将拍卖所得用于工程建设;对不承担防洪调蓄任务的中小型水库,除移民安置由政府负责外,工程建设和发电、供水、养殖、旅游等经营全面向社会资本开放。鼓励社会资本直接投资河道治理,并享有旅游、供水经营权和沿河土地开发权,或由政府拍卖旅游、供水经营权和沿河土地开发权,筹集资金用于河道开发治理。对社会及个人投资建设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立健全收费补偿机制和政府补贴制度。对小塘坝、机电井、灌渠、小型泵站、小流域治理等建设项目,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管护、谁受益”的原则,清晰归属,明确权责,鼓励社会资本进入。
(三)交通建设领域。支持交通领域投融资公司与社会资本、金融机构合作设立交通投资基金,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BOT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铁路、公路建设,并可通过沿线土地开发增值收益等方式对投资者给予合理补偿。以授权经营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铁路站房、地铁站、机场航站楼、高速公路服务区、公路运输场站等具有商业开发价值的场站建设。充分利用道路、桥梁、公交车、长途车、列车、飞行器的冠名权,以及交通沿线和车(机)身广告权等筹集社会资本发展交通。向社会资本转让铁路、公路、机场等优质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投入交通项目建设。
(四)能源建设领域。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煤层气(煤矿瓦斯)勘查和抽采利用,以及成品油管道、油库、加油站等油品储运设施建设。对地方燃气支线和加气站实行招标竞拍、特许经营。政府通过贷款贴息、电价补贴、投资补助等方式支持光伏发电、沼气发电、生物质能等新能源项目建设。对采用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公共机构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的节能服务公司给予奖励。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规定条件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保障性住房领域。发挥政府在制度建立、建设规划、项目选址、政策支持等方面的作用,引导各种资金和各类企业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鼓励商业银行发放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中长期贷款,引导企业债券、保险资金、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等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对社会资本投资建成的公共租赁住房,可由政府长期租赁并向供应对象转租,也可采取“公商搭配”办法,对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政府允许其建设一部分商品住宅,以商品住宅收益保障公共租赁住房投资获得合理收益。政府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可用于社会资本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助和贷款贴息。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及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或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经营公共租赁住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经济适用房等其他保障性住房和参与棚户区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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