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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投资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投资的意见
(豫政〔2011〕21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创新投融资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对缓解资金制约、优化投资结构、增强经济发展活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中原经济区建设和富民强省具有重要意义。现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等文件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公用事业、保障性住房、社会事业等领域。市场准入方面,在具备资质条件和达到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新增基础设施、公用事业、保障性住房、社会事业等资源,凡能够利用社会资本投入的,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投入,政府性资金主要通过补助、贴息、奖励、购买服务等方式,结合其他利益补偿手段,保障投资者获得合理收益。

  (二)创新体制机制,为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公用事业、保障性住房、社会事业等领域营造良好环境。创新土地供应机制,通过将社会事业项目用地统一纳入规划、以多种方式途径,依法帮助民办机构解决设立和发展中的用地问题;创新人才流动促进机制,通过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完善社会保障政策等方式,帮助民办机构解决人才引进中的问题;创新价格和收费审批备案机制,保障社会投资获得合理回报;创新融资政策机制,帮助民办机构解决在利用抵押、质押方式取得信贷支持时遇到的实际困难。

  (三)进一步发挥政府投融资公司对社会投资的引导作用,带动更多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重大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建设,通过市场运作实现政府目标。

  (四)进一步加强社会融资服务体系建设,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直接融资规模偏小等难题。

  二、拓宽社会投资的领域和范围

  按照“非禁即准、一视同仁、竞争择优、合理回报”的原则,充分利用PPP(公私合作伙伴关系)等模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以下领域:

  (一)城乡建设领域。积极引导、充分吸收社会资本参与产业集聚区、城市新区和各类园区、基础设施、服务体系建设。投资城镇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垃圾处理、园林绿化、公共交通、停车场等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建设与运营。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中村和旧城区改造。建立健全与投资主体多元化、经营方式市场化相适应的特许经营制度、价格形成机制、财政补贴机制和政府监管体制。对新建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可通过投融资公司,运用BT(建设-移交)模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对新建经营性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可运用BOT(建设-经营-移交)模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对已建成的国有经营性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可通过TOT(转让-经营-移交)模式向社会转让产权或经营权,筹集资金用于建设新的项目。改进各级政府建设资金投入办法,通过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贷款贴息、财政补贴等方式调动社会资本参与城乡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建设积极性。支持省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组织实施“百亿城乡筹资计划”,推进产业集聚区、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整理工作。全面开展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府对村民筹资筹劳总额的奖补比例提高到50%,鼓励农民筹资筹劳、社会捐赠赞助和集体经济投入。支持社会资本通过招标、投标形式参与土地综合整治等工程建设。对可以通过市场运作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治理者的治理权和一定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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