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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商务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陕西省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三、申报单位条件
  申报单位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陕西省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批准或备案的外经贸企业以及服务于外经贸活动的组织;
  (二)有一定的外经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良好、管理制度健全;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外经贸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无骗税、骗汇、走私等违法行为;
  (四)具有组织实施项目的资金、人员和技术。
  四、项目申报程序
  (一)住所地在西安市的企业,向对外经济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及核准的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项目;住所地在其他设区市(区)的企业,项目申报实行属地管理,即向企业住所地设区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申报项目。住所地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为准。
  (二)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和汽车出口基地的公共项目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五、项目申报要求
  (一)所申报项目须已完成。
  (二)境外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必须已办理商务部门核准手续。
  (三)享受资金资助的公共服务和共性技术研发项目必须为基地和行业内企业提供无偿或优惠服务;项目申报单位须与省级或市级商务部门签署该项目向基地和行业内企业提供无偿服务或优惠服务、技术交流共享的相关协议。
  (四)项目申报材料。
  除开拓市场项目参照《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报送相关材料外,其他项目需报送以下资料:
  1、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表(附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证明或境外设立机构核准文件复印件。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5、企业上年度缴税情况及证明。
  6、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7、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8、贴息项目须提交承贷银行出具的项目贷款合同、合同项下的进账单和利息回单、贷款卡号和密码(不含流动资金贷款及其他与项目无关的贷款);定额资助项目须提交已经投入资金的凭证,包括:项目新增设备的购买发票、建筑工程合同及单据等复印件,如票据过多也可提供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9、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二份,请于2009年11月15日前分别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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