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年度内两次受到市政府安委会通报批评或被市政府安委会两次下达整改指令的区(市)、部门和企业,以及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在下达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指令后,逾期未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
七、在所辖区域内,没有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取缔的区(市)、乡镇(街道);
八、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区(市)、市有关部门和企业。
附件:2011年度全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表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
2011年度全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表
项目控制指标单位
|
工矿商贸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
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
|
煤矿百万
吨死亡率
|
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
石膏矿山百万吨死亡率
|
事故死亡人数下降(%)
|
地方煤矿
|
省属
煤矿
|
全市
|
0.58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