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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决定(2011)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1〕第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1年1月28日省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二月九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款改为第一款,并修改为:“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第四款改为第二款。

  二、第九条修改为:“地方教育附加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义务教育,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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