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7号)
《无锡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已由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0年12月17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1月2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1月21日
无锡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2010年12月17日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制定 2011年1月21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商品交易市场秩序,保护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具有固定场地、设施,由多个经营者进行现货交易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市场。
本条例所称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设立,为场内经营者提供场地、设施和服务的市场经营管理企业。
本条例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市场内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品经营、提供相关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场的规划、建设、设立、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市场管理坚持合理布局、规范有序、公开公正的原则。
市场经营遵循自愿平等、公平竞争、守法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场规划管理和对市场的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市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完善市场引导和扶持政策,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第六条 商务部门负责市场体系建设工作,加强市场引导和调控。
工商部门负责市场主体准入和市场交易秩序的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建设、公安、城管、卫生、食品药品监管、质量技术监督、农业、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市场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