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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大政发[2011]19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 [2010] 3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 [2010] 66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企业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要把安全生产作为企业固本强基的重要举措,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和战略,建立完善“责任落实、基础扎实、投入到位、管理规范”的企业安全保障体系,并持续推进。要把保护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作为企业发展的前提条件,带头学习、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岗位、人员,严格考核,落实奖惩。要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要持续加大企业安全投入,及时足额提取并用好安全费用,切实落实技术改造和隐患治理资金,积极参加安全责任保险,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健康要求的劳动条件。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及时现场解决安全生产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严格将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与企业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年薪挂钩,促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切实落实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
  要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领导干部加强经济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认真落实市、县、乡三级行政首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关口前移,使监管工作深入到企业生产经营的每一个环节,及时纠正查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及时责令停产或依法予以关闭。要严格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进一步加大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达标单位的奖励力度,加大安全生产工作在各级政府、部门绩效考核中的权重,加强对事故多发地区、单位主要领导的约谈、通报和检查指导。对违法违规、失职渎职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决不姑息;对瞒报、谎报、迟报事故及事故逃逸的行为,要依法从重从快查处。所有较大以上事故查处结果都要向社会公告,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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