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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喀什地区公开招考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八、政审、学历审查和体检

  拟录取考生进行政审、资格审查和体检。政治历史审查由地区公安局负责;学历审查由地区纪检、卫生、人事、教育联合资格审查组负责;考生体检由地区卫生局负责。体检参照《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执行。政审、资格审查、体检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由此产生的差额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费每人80元。

  九、录取

  按照本《实施方案》下达的各县(市)空编增人计划和各专业招录计划,采取民汉分开划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由地区人事局、地区卫生局确定录取人员,并将录取结果向社会公示。
  民汉录取比例:少数民族占90%,汉族占10%,按各专业分别录取。

  十、分配

  地区人事局、卫生局严格按照县(市)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空编增人计划和专业招录计划,以考生生源地为主的原则进行分配。2009年有增人计划县(市)的上线考生,依照本县(市)增人计划、专业需求情况按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分配至本县(市)乡镇卫生院工作。超出本县(市)增人计划,已被录取的考生分配到增人计划未满的邻近或其他县(市);2009年没有增人计划的巴楚县的录取考生,按对应专业就近及远分配至有增人计划的其他县(市)。县(市)人事局、卫生局对分配至本县(市)的外县(市)考生,尽可能就近优先分配至本县(市)乡镇卫生院,再将本县(市)录取考生根据专业需求进行分配。

  公开招考录用的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到乡镇卫生院工作年满6年后方可流动。

  十一、聘用

  乡镇卫生院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要与考录聘用卫生技术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一般为3年,试用期为6个月。聘用合同期满,经考核合格可以续聘。续聘必须重新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由人事部门签订备案。没有签订或非签订部门签订的聘用合同属无效合同。聘用合同一式四份,聘用双方各执一份,受聘卫生技术人员档案装一份,人事签订部门备案一份。

  十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全程监督

  补充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的工作政策性强,牵扯面广,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工作,各县(市)要高度重视,从实践“科学发展观”和坚持以人为本的高度,把补充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工作做好。县(市)要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领导小组,抽调得力人员做好此项工作。要做好招考补充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的宣传,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宣传媒体广泛宣传,使各项政策、规定和报考条件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纪检监察部门要对整个招考补充工作进行全程监督,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开展工作,确保我区招考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工作顺利完成。凡参与招考工作的人员,必须秉公办事,严格执行招考纪律,若有违纪违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区招考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工作办公室设在喀什地区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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