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喀署办发[2009]3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为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加强和规范教育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地区财政局、教育局制定了《喀什地区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行署同意此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喀什地区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教育专项资金管理,优化教育专项资金配置,提高教育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教育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加强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新财预【2005】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喀什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育专项资金主要包括中小学危房改造和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寄宿制学校建设专项资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专项资金、资助中小学贫困生专项补助资金、少数民族学前“双语”幼儿园建设专项资金以及其他补助用于发展教育事业的专项资金等。
第三条 凡中央和自治区下达用于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的各种专项补助资金和地、县市安排的财政配套资金均适用本办法。教育专项资金中单独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的,按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地区财政局会同地区教育局负责教育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预算分配、拨付和监督检查。
地区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将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教育专项资金落实到县市财政部门,并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区教育部门具体负责按照自治区有关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规定,对地县教育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和指导,并会同地区财政局对本地区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市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教育专项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和预决算审核以及监督检查工作。
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教育专项资金的预决算编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安排和使用专项资金。
第五条 教育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和批准的用途,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资金使用单位和用途的,应书面报请地区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严格审核,由地区按原资金、项目上报程序上报自治区各相关部门,经上级各相关部门核批后,方可调整使用。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调整预算,改变资金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