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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在喀什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发票自查工作的公告》的通知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在喀什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发票自查工作的公告》的通知
(喀署办发[2009]13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自治区驻喀各单位:

  喀什地区打击发票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在喀什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发票自查工作的公告》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按此公告要求认真开展发票自查工作。

  二○○九年八月四日

  关于在喀什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发票自查工作的公告

  上半年以来,在喀什地区行政公署的大力支持和正确领导下,经过国税、地税、公安等各部门的共同努力,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取得了一定成效。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涉及面广、情况日益复杂,需要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加大协调力度,形成工作合力,从目前掌握的情况来看,非法取得的代开发票情况充斥着各行各业各领域,而机关、团体、行政事业单位、军队、武警等部门(单位)也成为非法代开发票的重要流向之一。为了进一步严厉打击和整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搜集案源信息,有效遏制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的势头,根据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喀什地区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的要求,行政公署决定,在全地区机关团体、行政事业单位、军队等部门全面开展发票自查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自查年度

  事业单位、军分区、武警支队等部门(单位)据以报销的发票。

  二、自查内容

  据以报销的发票,包括商业发票、加工修理修配发票、汽车修理发票、地税管辖建筑安装、服务、餐饮、综合发票等开具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所有发票;

  三、自查时间

  自查时间从2009年8月1日至8月30日,9月1日至10日由各县市国税局、地税局根据发票管辖范围收回自查自纠表。

  四、要求

  (一)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等发票违法犯罪活动不仅严重扰乱税收管理秩序和财经秩序,诱发偷税、骗税等各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侵蚀国家税基,为财会造假、贪污贿赂、洗钱诈骗、侵吞国家资产等其他经济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成为恶化社会治安环境、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地区、县市国税、地税部门要积极宣传发票违法的社会危害性,动员和引导机关团体、行政事业单位、军分区、武警支队等部门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积极认真开展自查,并在要求的时限内上报发票自查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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