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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棉花收购前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棉花收购前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喀署办发[2009]12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有关单位:

  当前,我区棉花相继成熟,棉花收购、加工将陆续开展,为防止和减少棉花收购、加工期间火灾事故的发生,切实做好棉花收购和加工环节的消防安全工作,确保棉花丰产、丰收,为建国成立六十周年营造良好的社会消防安全环境,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周密部署。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各职能部门责任,层层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各项防火措施。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周密工作计划以及检查方案,成立由公安、棉麻、消防、安监、农业、农机、工商、电力、保险等职能部门组成的联合检查组,对辖区内所有棉花收购、储存、加工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摸清棉花企业的基本情况以及存在的火灾隐患,并严格责令其在棉花入场、入库前务必将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否则取消2009年度收购、加工、储存棉花的资格。

  二、确定重点,实施检查。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要求,重点检查以下方面内容:

  1、新建、改建、扩建棉花收购、加工、仓储单位的选址,消防设施以及收购、加工和储存区的设置,是否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验收合格,具备合法手续。

  2、新建、改建、扩建的棉花收购、加工、仓储单位的棉花堆垛布置和消防给水系统,是否符合《棉花堆垛布置和消防给水系统消防安全规范》的规定。

  3、棉花收购、加工、仓储单位,是否建立由职工组成的义务消防队,定期进行消防技能演练,提高灭火自救能力。

  4、棉花收购、加工、仓储单位是否制定消防安全教育计划,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新上岗的人员(包括固定、临时、季节性工人及其他人员)是否经过消防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5、棉花收购、加工、仓储单位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消防机动泵、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器材以及其它灭火工具,并指定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验、维修。

  6、棉花收购、加工、仓储单位是否严格执行门卫和夜间巡逻制度,棉花堆场区、仓库区和加工厂区是否设置明显的防火安全标志牌和禁止吸烟的警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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