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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制定应急演练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应急预案演练的主要形式为:室内推演、脚本导演、实地综合演练和随机演练等。
  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的制定单位应在活动举办之前至少开展一次以上综合性演练。
  第二十七条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开展演练评估工作,总结分析应急预案存在问题,并通过演练及时调整和修订预案。
  各县市组织的大型演练和地直各有关部门组织的综合性应急演练评估报告应报行署。

第五章 应急预案修订

  第二十八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按制定应急预案的程序和权限及时修订应急预案。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按照本办法进行备案。
  各类应急预案要适时修订。总体应急预案中涉及相关部门工作职责的,原则上定职(岗)位、不定人员。有关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修订周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应对处置后,要结合应对处置情况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第二十九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要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制度,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或应急演练结束后,及时总结分析应急预案适用情况。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有条件的,应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应急预案评估工作。
  第三十条 应急预案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主动适时修订。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
  (三)相关单位或人员发生变化;
  (四)按规定,必需修订应急预案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有关单位对生效期间的应急预案,认为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制定单位视情况进行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喀什地区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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