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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中国移动、联通、电信等地区通信分公司:共同建立阻截发票违法信息的日常工作机制,具体负责运用技术手段对本地通过手机短信、互联网站等传播的发票违法信息进行阻截。
  (四)地区财政局:加强财政票据管理,严格监督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查处违法违规制售、使用财政票据的行为。
  (五)地区审计局:加强对审计监督对象使用发票等凭证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作;对明知是虚假发票而购买或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对涉嫌税收违法问题的,及时将有关线索移送税务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地区监察局:加强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非纳税单位执行财经纪律使用发票等凭证情况的监督工作。对明知是虚假发票而购买或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地区工商局:依法履行职责,配合相关部门查处利用虚假注册公司从事虚开、代开发票和制售假发票、假证件活动。
  (八)中国人民银行克地区中心支行:依法严格监测大额现金交易,加大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推广力度,减少现金使用。会同国税局、地税局研究建立银行、税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九)地区法制办:会同人大法工委、公安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研究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可行性建议;会同国税局、地税局研究有关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可行性建议;会同人民银行研究并提出加强现金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十)地区法院:做好发票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加强涉税刑事司法工作,提出发票等涉税刑事案件的定性、量刑标准的意见和建议。
  (十一)地区检察院:加强发票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查处隐藏在发票犯罪活动背后的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案件;对发票违法犯罪案件审查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意见和建议。
  (十二)军分区:加强对军队及军队所属单位使用发票等凭证情况的管理及财务监督工作;依法对明知是虚假发票而购买或使用的单位进行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法律责任;对违反规定取得使用假发票或其他不合法凭证涉嫌犯罪的,依法侦查并移送起诉。
  (十三)武警支队:加强对武警及武警所属单位使用发票等凭证情况的管理及财务监督工作;依法对明知是虚假发票而购买或使用的单位进行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法律责任,对违反规定取得使用假发票或其他不合法凭证涉嫌犯罪的,依法侦查并移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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