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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完善发票的管理监督机制。强化对发票印制、运输、存储、使用和缴销的管理;对发票承印厂进行全面清查,重点检查发票防伪专用品购、存、用,以及发票印制各环节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结合税源监控,严格纳税人发票领购和使用环节管理,保证发票的使用和流向依法、规范、有序。
  (四)阻截发票违法信息的传播。深挖发送发票违法信息的源头,在全地区范围内建立发票违法信息管控制度,运用技术手段对通过手机短信、互联网站等传播的发票违法信息进行过滤,有效阻截违法信息。
  (五)加强监管,减少现金交易。加强监管措施,严格控制现金交易,鼓励转账支付。纳税人应保存银行转账凭证,以便税务机关能够有效核对发票记载内容的真实性;逐步在纳税人推广使用公务卡,利用银行卡等进行零星购买、差旅等小额支付。对于大量使用现金的纳税人,将信息反馈协调小组,由税务机关要加大税务检查的频率和力度。
  (六)开展警示教育,做好新闻宣传工作。加大对违法犯罪案件的曝光力度,深刻剖析典型案例,积极开展警示教育,向全社会宣传使用虚假发票的危害性。提高群众防假防骗能力和依法取得和使用发票的法制意识。

  四、各相关部门职责
  成立喀什地区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由地区国税局、地税局、公安局、财政局、宣传部、人大法工委、法院、检察院、综治办、监察局、工商局、审计局、电信部门、人民银行、法制办、军分区、武警支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和协调各相关部门在全地区范围内对发票违法犯罪活动进行综合治理。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地区国税局,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掌握本地区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进展情况,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由其具体承担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协调小组及协调小组办公室通过联络员制度开展日常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针对发票专项整治工作所面临的问题,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地区国税局、地税局:与公安局继续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开展对纳税人违法购买、使用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的税收检查;完善发票的管理监督机制,强化对发票印制、运输、存储、使用和缴销的管理;结合税源监控,严格纳税人发票领购和使用环节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发放购物卡的商业机构的发票管理;依法严肃处理开具和使用虚假发票的机构;研究制定普通发票等凭证稽核办法。
  (二)地区公安局:与国税局、地税局继续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指导所属公安机关继续加强发票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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