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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开展《消防法》宣贯活动的实施意见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开展《消防法》宣贯活动的实施意见
(喀署办发〔2009〕8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单位: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已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自治区安委会《关于开展<消防法>宣贯活动的实施意见》(新安字〔2009〕4号)要求,为广泛、深入做好《消防法》宣贯工作,地区安委会决定4月至7月在全地区开展以“人人遵守《消防法》,共同维护消防安全”为主题的《消防法》“百日宣传活动”,努力营造人人学习、贯彻、宣传《消防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一、各级党政领导要通过刊发学习《消防法》的署名文章、播发学习《消防法》的电视、广播讲话等形式,为全社会宣传《消防法》做好表率。

  二、各级文明委要将学习贯彻《消防法》情况纳入精神文明单位考核验收内容;地区安委会要将学习贯彻《消防法》情况纳入安全管理考核内容;地区公安局消防局做好《消防法》的解释及宣讲宣传工作;地区司法局要将《消防法》内入普法教育内容;地区教育局要将《消防法》纳入学校普法教育内容;地区公安局要组织各级法制人员以及派出所人员学好用好《消防法》,争当《消防法》宣传员、辅导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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