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专项整治的工作措施
(一)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而擅自投入使用的场所,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属公众聚集场所的应责成文化、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二)对公共娱乐场所采用聚氨酯类泡沫塑料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能当场拆除的立即拆除,不能立即整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同时责成文化、工商部门依法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人员密集场所采用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材料装修装饰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现场不能判定的装饰装修材料送自治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监督送检。
(三)对擅自改变防火、防烟分区以及搭建临时建筑占用消防车道、防火间距、消防登高面等影响防火、灭火和辅助安全疏散功能的,责令限期恢复或拆除,逾期不改的强制拆除,并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实施拘留;对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设置形式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责令停业。
(四)对自动消防设施故障或未进行年度技术测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责令停业;对擅自挪用、停用消防设施及器材的,责令立即改正,并按规定处以罚款。
(五)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设置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六)对消防安全制度不建立、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员工不具备基本消防安全素质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七)对公众聚集场所违法使用、燃放烟花爆竹,使用、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依法责令立即改正。
(八)对地下建筑用途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使用;对在建工程临时消防供水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对有发生火灾事故危险,拒不改正的,要提请公安机关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三十九条之规定,对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依法拘留。
六、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站在实践科学发展观、“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天山霹雳”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政府主要领导亲自负责,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分阶段、分步骤组织实施好此次专项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