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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喀署办发〔2009〕6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有关部门:

  《喀什地区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已经喀什地区行署2009年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喀什地区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技术咨询和专家的咨询指导作用,完善政府、专家和公众三结合的决策机制,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推动应急管理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喀什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的有关规定,建立应急管理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为确保专家组相关研究和咨询工作的有效开展,参照自治区专家组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地区专家资格认定、入选及专家运行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成立地区应急管理专家评审组。评审组由地区应急办牵头,会同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科技、民政、安监、卫生、公安等部门组成,负责专家组成员资格评审、专家组成员调整和续任专家手续办理等工作。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四条 专家组的工作内容是为地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主要包括:
  (一) 根据有关工作安排和课题研究计划,开展或参与调查研究;
  (二) 受委托,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分析、研判,必要时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三) 为应急管理各类数据建设提供指导;
  (四) 参与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及相关学术交流与合作;
  (五) 办理地区领导或地区应急办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专家组由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食品药品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及综合管理等5大类专家学者组成,每类专家组原则上不少于10人。各类专家组成员以在职人员兼职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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